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
律师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相对于刑事执行的监禁刑而言,废除不合理的劳动教养制度,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大体现。社区矫正思想是伴随着刑罚报应阶段过渡到矫正教育回归社会的刑罚手段。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诞生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西方国家的一系列判决,刑狱、监狱制度极大地推进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劳动教养制度演变而来,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社区矫正制度的精华,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系统。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性,社会人员的参与度是社区矫正最主要的特点,扩大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性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和探索的方向和目标,其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社区矫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科学性、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律师参与   刑法执行方式  监督管理  教育矫正 

    

20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政治》(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规定了非监禁措施,将监禁措施作为最后执行手段。这大大推动了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的诞生,促进了社区矫正国际化的进步。20世纪下半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前期并没有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法律规范,后来在2003年以后才逐渐提出社区矫正的试点,建立社区矫正处刑制度。后来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设立社区矫正制度对犯轻微罪、被判缓刑假释的犯罪嫌疑人予以规范教育,以帮助矫正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其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是近年来关于社会参与性新模式的一种探索,也得到了学者、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以及律师的广泛关注。律师参与社区矫正一定是可以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帮助解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推动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事制度的改革,非监禁刑的应运而生,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已经成为西方国家主要的行刑方式。

社区

1社区的定义

社区一词最早是由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应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社会学家给社区下的定义就有140多种。在我国,中文社区一词,是在20世纪30年代自英文意译而来沿用至今,社区又被称为综合基础的群众基础结构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

2社区的特征

一个社区至少应该包含的特征有: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密切的社会交往;有一定特征的文化;有一定类型的组织。一个村庄、一条街道、一个县、一个市,都是规模不等的社区。社区无论大小都有居民居住,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一个成熟的社区具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等多方面功能,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多方面需求。

3社区的功能

我国的社区是基层居民自治的组织,实际上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指挥。2015年之前,社区的重点工作为:1、计生;2、民政;3、卫生;4、劳动保障;5、医保;6、综治;7、教育等。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目前在重点完善一下社区功能:1、管理功能:管理生活在社区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事务;2、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3、保障功能:救助和保护社区内弱势群体;4、教育功能:提高社区成员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5、安全稳定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基层社区管理组织是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是我们的家园,社区各项功能的完善对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里,由专门机关在一些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通过社会的、国家的力量,教育帮扶,矫正心理问题、行为恶习,最后使其回归社会的制度。社区矫正最初是为了缓解监狱压力,降低看守所监狱的积压率而产生。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

2)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管理,而是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特殊的服务和教育,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机会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根据每个人的家庭、邻里、朋友圈,做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从心理上,个人行为上对罪犯加以引导教育。但是对于矫正对象来说,并非教育感化是万能的,对于不能够接收改变自己的罪犯来说应该考虑收监执行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社区矫正主要特征有: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会参与性;惩罚缓和性等

社区矫正制度历史沿革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要追溯至19世纪40年代,在1840年,英国管理者亚历山大在流放澳大利亚的罪犯过程中认为,要着力解决对罪犯的非人道做法。由此建立了一套善行折抵的制度,这成为假释制度的前身;1841年,美国马塞诸瑟州的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一些轻微犯罪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提供担保来避免他们受皮肉之苦,并向波士顿法院提出了对酗酒者的暂缓处分,由奥古斯塔教育感化。之后奥古斯塔全力投入从事感化罪犯工作,从1841年开始到1859年逝世,奥古斯塔共保释了近2000人,使他们免于被监禁。被称为缓刑之父世界上第一个伟大的观护人1879年,美国马塞诸瑟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职矫正社会工作者。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确立让罪犯改善复归的宗旨,促进了刑罚目的的改变,由传统的刑罚转变为矫正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观护法案》。1907年,英国颁布《感化犯人法》。等等一系列的法案判例的出现,都表明社区矫正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刑事执行方式。并且有着悠久的制度发展。

(二)我国的社区矫正沿革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开始的较晚,之前一直是不够严谨科学的劳动改造制度承担这一职能。21世纪初,上海监狱系统在女子监狱进行了半监禁措施的试点,2001年和2002年,北京密云县和房山区开展了监管帮教考察管理工作;20028月,上海市在徐汇区、闸北、普陀3个区的斜土、宝山和曹杨3个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随后,北京在东城、房山、密云三区(县)全面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全国社区矫正实践活动首先在6个试点省市展开。20045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较详细的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原则、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管教方法、法律依据及法律监督等,并规定各省市可制定实施细则。截至目前,20123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表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展现我国社区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科学性进步。

美国社区矫正的沿革

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社区矫正法》以来,至2012年,美国共有28个州议会制定或通过了专门性的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在人数上,截止到1999年底,全美共有被矫治人员632万人,而其中进行社区矫正的占377万人,在监狱的只有200余万人。而根据20047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有690万,其中缓刑407万,假释人数为77万,社区矫正的比例更是达到了约70%。自开始非监禁刑以来,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形式的非监禁刑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对犯罪者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

英国社区矫正的沿革

作为世界社区矫正的制度的发源地之一,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源远流长,社区服务公认是在英国最早发展起来的,保护观察制度(probation)是由《英国1907年罪犯保护观察法》首创的。英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已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各种非监禁刑进入司法实践领域,英国的社区矫正确立的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矫正和适当的惩罚相结合、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犯罪等矫正原则。

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尚处于初期阶段,发展并不完善。目前,社区矫正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不尽完善,仍然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思想基础和理论

在我国长久以来,控制社会仍然是中国社会管理和统治的主导观念,人民在心理上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模模糊糊。因此将犯罪人关进监狱,而不将其置于社区,更能够让人民心里放心。人们已经习惯了把不安全、不稳定的犯人关进监狱里。从社会和民众层面看,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的犯罪率是必然的,如果遭遇任何问题,都将对脆弱的社区矫正带来严重的质疑。因此,针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年轻化,要接受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质疑,还要逐渐改变人民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和想法,引导人们参与社区矫正,加入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队伍。

社会参与性

社区矫正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社区矫正在我国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障碍来自于社会基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仅有几十年,社区的建设时间更短,我国社区本身的发育还很不完备,目前的社区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的社区,实际上我国的社区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城市社区也就是城市政府基层组织的街道、镇、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就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司法所。社区的范围也就是行政区划范围。政府的扶持和主导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不可少。但是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发展趋势看,社区是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完善的系统化的现代意义社区对于社区矫正有着重要作用。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要加大对社会参与性的认识,吸收各行各业的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要吸收教育工作者、医生、心理咨询师、律师作为社会参与者参与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