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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不履行合同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十万

   原告刘某在与被告某房屋开发商签订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50000元定金后,却发现开发商迟迟不与之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到第三人名下。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屋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刘某定金10万元。

  2015年1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由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0元定金。同年5月3日,原告依约将定金50000元交付给被告。房屋完工后,被告迟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2016年年底将该房屋备案到第三人名下,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遂将被告某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定金,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系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