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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类案类判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2019年3月23日下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主办的“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类案类判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举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建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有力推动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与会代表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就“上市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以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替实控人担保是否等同于上市公司对实控人担保,并需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议题发表意见,提出了司法机关应该遵循生效判决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观点。
   经过深入交流和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上市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监管机构规定,规避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与实际借款人恶意串通,对外实施的担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损害上市公司及众多投资人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出席本次座谈会的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等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和媒体界的代表等二十多人。